涉及到的案件并不会自动被撤销,而是应该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和条件。通常情况下,对于
自诉案件来说,如果
报案人提出了撤销申请,或者是在
公诉案件中,满足了
刑事诉讼法所明确规定的
撤案条件时,相关部门才有权力撤销相应的案件。在这种状况之下,公安机关在收到相关的案件之后,经过严谨认真的审查判断,如果他们认定这起案件中存在着明显的
犯罪事实并且需要遭到
刑事责任的追究,而且同时这种情况又属于他们的职权
管辖范围内的话,那么就必须得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批准后,方能启动
立案调查;另一方面,假如他们认为这起案件中并未发现任何犯罪事实,或者这些犯罪事实的严重程度尚未达到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地步,亦或是存在着其他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特殊情况,同样也需要得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批准,才能决定
不予立案。对于那些已经有人提出控告的案件,如果公安机关最终决定不予立案,那么他们就必须制作出一份详细的不予立案通知书,并且要在三天之内将这份通知书送达给控告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
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
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
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
刑罚的;
(四)依照
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
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