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事的离任情况主要包括两类,即自我圆满而终止任期,以及根据相关程序主动向公司提交辞呈。然而,若监事的任期已满但并未立即进行新旧监事的替换选举,或监事在此期间辞去职位从而导致
监事会的合法成员数量低于法定要求,那么便需要首先完成对新监事的选举工作,然后,在新监事顺利接手之前,原有监事仍然需要依照公司的规章制度,继续履行其监事职责。
关于监事所承担的
赔偿责任,通常需要满足以下四个必要条件:第一,必须有明确的
证据表明公司确实受到了不可挽回的损失;第二,损害行为必须是违心地、逾越法令、
行政法规或者公司内部规章制度所执行的公务行为;第三,
违法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必须存在紧密、直接的关联性;最后,行为者必须具有明显的错误,也就是必须有过失或者蓄谋之意在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
第一百零四条本法和
公司章程规定
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
担保等事项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
董事会应当及时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由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进行表决。
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
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
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