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之相关法律条款,各级人
民法院在受理并审判
公诉案件时,其
审理期限须严格控制在两个月之内,最晚不得超过三个月之期。若案件性质较为严重或涉及
附带民事诉讼等特殊事宜,经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交申请并获得批准之后,可适当延长审理期限至三个月。如仍有必要继续延期,则必须上报最高人民法院进行审批。
此外,若人民法院因变更
管辖权而接手新的案件,那么审理期限将自新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开始计算。同样地,若人民检察院对案件进行了
补充侦查,待补充侦查工作完成并向人民法院移交后,人民法院也应重新计算审理期限。因此,
刑事拘留案件的宣判结案时间最长可能会达到:两个月的基本审理期限再加上可能出现的延长期限,然而具体的时间仍然要视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法院的审理进度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
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
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