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
员工试用期期间,若用人单位因员工未能达到职位要求而作出
试用期不合格的决定,进而解雇该员工时,是无需向其支付
经济补偿金或是赔款的。
2.当员工在
试用期间因为未达岗位标准被公司宣布不合适用期而做出
裁员决定的话,是依然有权获得薪资报酬的。此时,用人单位并不需要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
终止劳动合同时,全额并且及时地向员工支清其所应得的薪酬。
另外需注意的是,根据相关法律政策规定,员工在试用期期间的
工资水平应当至少达到
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或者是同部门中相对较低档次的薪资,而且还不能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
最低工资水平。
《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
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
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