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在交通事故领域中,
律师费用是由委托方自行承担的;
然而,如若法律援助人员在处理法律援助案件过程中所产生的差旅费、文印费、交通通讯费以及诸如调查取证费之类的,实际办案过程所必需的开支被受援方在
诉讼申请中明确提出并得到法院确认的话,那么,非受援方
败诉者就有义务根据具体情况来支付这些开支。
对于
撤销权的行使,其范围应严格局限于
债权人的债权本身。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所付出的行使撤销权的必要成本则需要由
债务人为之负起责来。
至于律师费用部分,应通过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之间的友好协商来共同敲定一个合理的数额。而为了确保协商结果的公平合理性,律师事务所在与委托人就律师服务收费问题进行沟通时,需充分考虑以下几个关键因素:
首先,是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所投入的工作时间;
其次,是法律事务本身的复杂程度;
第三,也是非常重要的一点,即委托人自身的经济承受力;
此外,还有律师可能要承担的风险及责任程度;
最后,还需考虑到律师本人在业内的声誉度和工作表现等多方面因素。
《最高人
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民事法律援助工作若干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七条
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所需差旅费、文印费、交通通讯费、调查取证费等办案必要开支,受援方列入
诉讼请求的,法院可根据具体情况判由非受援的败诉方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