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
取保候审期间,被采取此项措施的人士无须直接在司法厅内履行任何公务职责。
然而,他们仍应严格遵循相关法制
法规的要求,例如未经许可不得擅
自离境,定期向公安部门进行汇报,严禁干扰可能为案件提供
证据的人员等等。
同时,也需要保持联系畅通,以便随时能够立即响应
司法机关的召唤。
至于与之工作内容有关的事务,则完全取决于被取保候审者个人的实际状况以及所在工作单位的具体部署,但务必
保证这一切都不会对
司法程序产生任何不利影响。
《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被取保候审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
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
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