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
挪用资金罪的
刑罚标准将受到挪用资金的具体数额、使用目的以及在
司法机关提起公诉前是否对所挪用之资金进行归还这几个因素的影响。若
行为人所挪用的资金达到一定数额(大于等于五万元),且
逾期三个月尚未归还,或是虽然未到三个月,但是挪用金额过大并用于盈利性质的活动或是
违法行为,将会面临三至七年的
有期徒刑或是监禁。倘若挪用款项的数额相当庞大(大于等于五百万元且未在三个月内归还),则会面临更为严重的刑罚,即三至十年的有期徒刑;反之,如果挪用的资金
数额巨大(大于等于五千万元且未在三个月内归还),那么将可能面临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甚至无期
徒刑。
然而,如果行为人在司法机关提起公诉之前已经将所挪用的资金全部归还,那么他/她将有机会获得从轻或减轻刑罚的待遇。
此外,如果
犯罪情节相对轻微,那么行为人还有可能获得减轻或免于
刑事处罚的机会。因此,对于涉嫌挪用资金罪的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来说,他们应该尽可能地在司法机关提起公诉之前将所挪用的资金归还给受害者,同时努力证明自身的犯罪情节较为轻微。如果他们能成功证明所挪用的资金数额并不大,使用目的并非用于非法活动或盈利性质的活动,或者存在其他可以减轻或免于刑事处罚的情节,那么这些都可以成为他们为自己辩护的有力
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挪用公款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
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
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其中,
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