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所拥有的土地,除非依据相关法律明确表明为国家所有之外,一律都应归属集体共有。而在众多的城市当中,大部分的
土地所有权均属于国家。而那些位于市郊的土地,在未有法律明文规定前,其归属一般皆为集体所有。在关于土地所有权方面,我们需要了解到,这通常是指所有人对于自己所拥有的土地,享有合法的占有权、
使用权、收益权以及处置权。在我国,土地所有权可以分为两种类型——国家土地所有权和
集体土地所有权。
1、国家土地所有权则是指国家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所享有的土地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以及处置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城市中的土地,其所有权理所当然属于国家;而那些已经被法律明确划定属于国家的农村及城市郊区的土地,也归国家所有。
此外,森林、山脉、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产,原则上也属于国家所有,不过若有法律明确规定它们属于集体所有者除外。
2、至于集体土地所有权,它是指集体经济组织基于法律授权而对其所有的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权。
根据民法典、土地管理法等一系列法律规定,除非经过法律规定确定为
国有土地外,其余的农村和都市边缘地带的土地,其所有权主权便属于农民集体,诸如
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等也都同样如此。当这些土地都归属同一个村庄的农民集体时,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代表他们来行使所有权。如果这些土地分别归属到多个村庄的农民集体,那么就需要由每个村庄内部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来代为行使。
至于那些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则应该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他们来行使土地所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