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之规定,对公民
姓名权、
肖像权、
名誉权及荣誉权的侵犯被定性为一种
民事侵权行为。作为受损方的公民有权请求侵害方立即终止其
侵权行为,恢复受损害者的名誉,消除负面影响,向其表示诚挚歉意,并且有权要求侵占者作出相应的
经济赔偿。
此外,若该侵权行为发生于公共场合且以公开方式损害他人名誉、尊严,那么这种行为就构成了对国家
治安管理制度的违规,应由公安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对
责任人予以适当的
治安处罚;而对于那些采用
暴力或其他手段公然
侮辱他人或恶意
捏造事实进行诽谤,情节极为恶劣的情形,则可能按照
刑法中的诽谤罪对实施者追究
刑事责任。
《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
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
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
刑事追究或者受到
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
证人及其
近亲属进行威胁、
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
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