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突发疾病的原因需要进行严谨地具体分析。若由于职工个人工作职责而引发的疾病,将由其所在雇佣单位承担相关责任;
然而,如若是由患者自身健康问题所导致的突发事件,那么则应由个人自行负担
医疗费用及损失。以下为职工可能因涉及的突发情况(即“视为
工伤”的情况):
1.职工在执行本职工作时或在工作岗位上,于突发性疾病导致死亡或是在经过了48个小时内仍未能得到有效救治而死亡;
2.职工在此类灾难救援行动、国家利益或公众利益保护领域等重要事业中遭受
意外伤害;
3.曾经在军队任职的职工,由于战争或职业活动导致的身体残疾,并已经获得特种军人证,在此之后转职至其他企业,且旧有的受伤部位再次发生病变。对于上述第一种情况中的两种突发情况,按照本法律
法规的相关规定,他们有权享受工伤
赔偿;对于第三种情况职工,除了能够享有一次性的
伤残补贴外,还可以依照相应的法律法规享受到其他形式的工伤赔偿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
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
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
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
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