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夫妇俩要办理
离婚手续,他们现有的六岁以下的年幼孩子需要选择跟随父亲或者母亲继续生活,这个决策权应当交由父母双方自行商议得出结论。换言之,若父母在此问题上产生了矛盾,司法机关理应对此展开调解工作,在
当事人承诺过彼此之间的行为是符合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协商来决定未成年孩子将归属于哪一位亲生父亲照料,或是跟随着哪位母亲一起生活,此外,也可能在能确保孩子的权益得到最大化保障的情形之下,由父母双方以轮值的形式分担照顾孩子的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以上所提到的这些
抚养方案,司法机关都是具有批准权的。
然而,如果父母双方因为谁来抚养他们的未成年儿女的问题无法达成共识的话,司法机关必须依据彼此的养育能力以及孩子所需的基本生存条件等多方面的因素综合考虑,遵循有利于孩子健康茁壮成长的原则来做出最终的判断。如果父母都想拥有直接抚养孩子的权力,其中一方只要符合以下三种情况任意一种,就有权获取优先
抚养权:
第一,已经接受了
永久性的避孕节育措施,或者由于某种原因,无法再生育新的婴儿;
第二,小孩跟着他/她生活的时间比较长久,更换居住环境对孩子的身心发展可能会造成激烈影响;
第三,除了这个孩子之外,他/她没有其他的子女需要照顾,而另外一方却有其他孩子待抚养。在孩子独立跟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一同生活多年,并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也愿意并有能力协助他们照顾孙子或者外孙儿的情况下,这一点可以被视为父亲或者母亲直接抚养孩子的优先条件加以考虑。
最后一点,父母双方在抚养孩子的条件上相差不多,而且双方都希望能够获得直接抚养孩子的权利,但是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孩子长期独自跟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同时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也表示出有能力帮助孩子处理日常生活中的琐事,那么这一点可以被视为祖父或外祖父母间接抚养孩子的优先标准加以考虑。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
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
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