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遗憾地告知阁下,在法律
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被保险人若擅自变更其所拥有车辆的使用目的和用途,导致该车辆面临的风险明显增大,并且在这种情况下并未向保险公司进行相关的通知,那么在此期间内发生的任何
保险事故,保险公司都有权利拒绝提供理赔服务。在
保险合同的
有效期限内,如果保险标的物的风险程度出现了显著的增长,被保险人必须依照合同中的约定,及时地向保险公司发出通知。保险公司则可以根据合同中的条款,决定是否需要提高保险费用或者直接
解除合同。当保险公司选择解除合同时,他们应该将已经收取的保险费用,按照合同中约定的方式,从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计算到
合同解除之日为止,扣除掉这段时间内应收取的部分之后,再将剩余的款项退还给投保人。
然而,如果被保险人未能遵守上述规定的通知义务,由于保险标的物的风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引发的任何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将不会承担
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
保险法》第五十二条
在
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