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庭首次作出判决并生效之日便可正式启动此流程。假设我们初次向法院提出
离婚请求,但由于种种原因未能得到法院支持,在案件判决后,根据现行法令的具体规定,在接下来的六个月期间内我们不得再度提起
离婚诉讼。
然而,一旦经过了这半年的等待期,并且我们能够提供有效
证据以证明自上次判决不准许离婚以来,我们已经与对方
分居长达一整年,那么法院将有义务批准我们的
离婚申请,且在此过程中,分居的时间应被视为连续性的,而非累积性的。
值得注意的是,若在分居之后我们又选择了
同居生活,那么分居的时间则需要从我们重新分居的那一刻起重新计算,之前的分居时间将被视为无效,即分居的时间必须保持连续性,而不能将前后几次分居的时间进行累加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
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
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