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达到法定
退休年龄的
农民工群体,他们在法律层面已不再被视为劳动工作者,因此,如果选择继续从事相关职业活动,将无法被判定为
劳动关系,而应被视作劳务
雇佣关系。劳务雇佣关系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通过签署
劳务合同所建立的一种民事权利与义务的关联。这种合同既可以采用
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
口头协议以及其他方式进行订立。在适用法律方面,主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为主导。
至于
劳务关系的建立及
存续期间,
当事人双方是否需要签订书面劳务合同,则需由双方自行协商决定。具体而言:
1.在主体资格方面,双方当事人既可以均为
法人或者公民,也可以其中一方为法人,另一方为公民。劳务合同的主要内容则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商定,既可以是口头约定,也可以签订书面合同;
2.劳务雇佣关系是一种平等主体间的
合同关系。
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劳务报酬,并不涉及到
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等事项,也不存在人身依附关系;
3.劳务雇佣关系的成立基础源于民事法律规范,受到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和保护。在劳务雇佣关系中,可能出现的责任类型通常包括
违约责任和
侵权责任等
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
法律关系的协议。
婚姻、
收养、
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