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协议管辖的诸多限制条件如下所述:
首先,协议管辖仅仅针对初级或初级以上级别的民事案件进行使用;
其次,协议管辖应严格限制在非专属
管辖权范围内,同时不得违背上下级法院管辖权原则的规定;
再者,协议管辖必须采用书面合同这一正式方式进行明确约定,用口头形式
约定管辖法院的,该约定视为无效;
此外,协议管辖仅限定于以一般的
合同争议或其他涉及
财产权益的争议作为
诉讼起点;
最后,被选为依据的约定法院应当是特定的、唯一的以及具体化的。
《
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
民法院专属
管辖:
1、因不动产
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的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
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
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由于专属管辖是按照诉讼标的的特殊性所确定的管辖,具有强制性,因此不允许
当事人通过协议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