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
诉讼时效并非具备固定的期限。在这一领域中,特殊
诉讼时效期间乃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以及其他的相关民事特别法所确立的,专门适用于部分特定民事
法律关系的时效期间,相较于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具有独特性和特殊性。依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
基本原则,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应优先适用特别时效而非普通时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
民法院请求保护
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