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取保候审申请的审批工作,主要由我国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
民法院三个司法机构负责。而具体由哪个部门进行审批,则需根据案件所处的不同阶段来确定。通常而言,在案件的
侦查阶段,审批权则由公安机关行使;进入到
审查起诉阶段后,审批权则转交给检察院;
最后,在案件进入审判阶段时,审批权则交由法院负责。这三个司法机构会依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
法规,对是否适宜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作出判断与决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