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当事人双方签字确认后,调解协议便正式地具备
法律效力。
然而,若原告方对原调解内容有所异议或改变意愿,那么法院也有权利再次安排重新调解程序,在此过程中,需充分尊重被告方的权益情况,若调解再次无果,则应尽快进行裁判宣判。协商成功后,人
民法院应根据各个当事人的诉状及其争议事项,按照既定程序编制出调解文书。这份调解文书必须明确表达
诉讼要求以及案件所涉及到的事实情况与最终的和解成果。
《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
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判决书内容包括:
(一)案由、
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二)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
(三)判决结果和
诉讼费用的负担;
(四)
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
判决书由
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