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行政拘留的起始时刻。实施行政拘留的时间应自被正式决定应当接受行政拘留
处罚的人员进入监狱或
拘留中心的那一刻开始计算,行政拘留的法定期限应以每一天为计时而非小时来衡量。这就是说,从
被拘留者踏进监狱或拘留中心的那一刻算作一天的起始,但并不把这一天计入拘留期内。到了次日才真正称之为新的一天。举例来说,某位公民因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被判处行政拘留十天,并于七月一日上午正式进入
拘押场所开始执行,那么他将在七月十一号上午结束拘留旅程并且被释放。
《拘留所条例》第二十一条
拘留所应当对被拘留人进行法律、道德等教育,组织被拘留人开展适当的文体活动。拘留所应当
保证被拘留人每日不少于2小时的拘室外活动时间。拘留所不得强迫被拘留人从事生产劳动。第三十二条执行拘留的时间以日为单位计算,从收拘当日到第2日为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