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明确规定,自
犯罪嫌疑人首次接受
侦查机关询问或遭受
强制措施之日起,即享有委托辩护
人的权利。在此期间内,仅允许
律师作为
辩护人。而被告人则可随时委托辩护人为其提供法律援助。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
民法院在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告知其拥有委托辩护人的权利时,必须及时传达并满足他们的相关需求。因此,对于涉及
猥亵罪的原告而言,在
刑事诉讼过程中同样具有委托辩护人的法定权利,这将有助于保障其合法权益,确保
刑事诉讼程序的公正性与合法性得到充分体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
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
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
监护人、
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