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网络购物中,遇到食品内有异物情况的
消费者有权向相关经营者请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款或遭受损失3倍的经济补偿;若增加后的
赔偿金额不满1000元人民币,则必须按1000元上限进行
赔偿。
当消费者因为购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物而受到了物质上的损害时,他们不仅有权向零售商索取
赔偿损失,同时也有权向产品的制造商索求同样的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
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