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您在异乡因涉及案件而需要
取保候审,返回家园之后务必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之规定,尽早地向负责执行此项规定的执法机构报到。在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中有明确的规定,被取保候审者在其被
取保候审期间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规定,并且在取保候审期结束之时,要及时向执行该项规定的执法机构进行汇报。关于具体的报到时间,这可能会在您所收到的
取保候审决定书中有所提及。通常来说,您应该在被取保候审之后的一段时间之内,具体的时间则需根据执法机构的要求来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
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
伪造证据或者
串供。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
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
监视居住、予以
逮捕。
对违反
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
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