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取保候审的过程中,被取保候审的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必须严格遵循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中所规定的各项规则。
如若违反此项规定,他们将面临着相应的惩罚,包括但不限于没收部分或全部
保证金;
根据实际情况,也有可能被要求作出书面承诺,表示愿意改正自己的错误,并缴纳新的保证金或者提供新的
担保人;或者面临被
监视居住甚至
逮捕的风险。因此,在
取保候审期间,被取保候审者仍然存在被逮捕的可能性,具体取决于其行为是否触犯了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
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
伪造证据或者
串供。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
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
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