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妇中的某一方发生
贷款逾期行为,很有可能会对另一方造成极为不利的负面影响。从法律角度来看,尽管婚内的夫妻双方拥有各自相对独立的财务责任以及信用记录,但若是双方作为共同借款方或者
担保人存在,那么其中一方的贷款逾期行为便极有可能波及到另一方面临的信用记录与财务状况。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若夫妇双方共同购置的房产或其他财物以及同属双方分担的
债务,一旦出现其中一方的贷款逾期现象,银行便有权对
共同财产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从而间接地对另一方的经济生活带来不良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
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
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
赔偿或者补偿;
(三)
遗嘱或者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
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
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