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要明确指出,在
劳动者刚刚完成
试用期并正式成为公司员工之后被解聘,这是属于单位所应承担的责任范畴之内的。在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必须按照
劳动法律
法规的相关规定来计算和支付为其就业付出代价的员工的损失
赔偿金。
具体来说,就是在雇佣期不足半年的情况下,用人单位须按照每个劳动者每月的
基本工资,给予其中半个月的薪资作为
赔偿所需支付给受害者的金额。而对于另外一种情况——在劳动者刚刚完成试用期并变成公司正式员工之后就被解除了聘用关系,但是此次解聘行为是由于劳动者本身的某些原因导致的,那么用人单位并无必要为此提供任何特定的伤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
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
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