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小孩的
法定监护人不幸离世,替代其职位的应当是任何
符合条件的人士。具体而言,若未成年孩子的生身父母都已经不在人世,那么将由他们的叔伯姑妈、祖父母辈、外祖父母,或是已成年的哥哥姐姐们这样具备法律上判断和实施
监护职责的人来作为新的
监护人。
此外,假如存在与被监护孩子关系密切且相当意愿投入监护工作的其他亲戚好友,并且经过了未成年孩子父亲或母亲负责的部门,或者
未成年人口居住地所属的社区、行政村的许可,同样也可以成为孩子的新的监护人。
《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八条
无
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
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
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