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各项法律
法规所规定的内容,在面临为实现社会
公共利益而进行的
国有土地上单位及个人
房屋征收时,必须向被征收
房屋所有权人提供公平合理的补偿。这就意味着,在房屋
拆迁过程中,补偿的对象仅仅是房屋的所有权人,而非租客。即使租客在该房屋内居住了相当长的时间,也并不具备成为房屋所有权人的资格,因此无法获取相应的补偿款项。
然而,尽管租户无法直接获得
拆迁补偿款,他们仍然可以作为房屋拆迁的重要利益相关方,依据与房东签订的
房屋租赁合同,与房东进行协商,以期获得一定程度的补偿。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拆迁租赁房屋,被
拆迁人与
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
房屋产权调换。
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