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明确规定,强奸罪乃为性质极其恶劣、严重的
犯罪行径。无论受害者家庭如何宽恕
犯罪嫌疑人,司法机关对其应承担的
刑事责任均不会因之豁免或减轻。因此,犯罪嫌疑人仍有可能面临法律的制裁。
然而,受害者的谅解无疑可作为司法审判过程中
量刑斟酌的一项重要因素,但绝非影响定罪的决定性因素。若犯罪嫌疑人真能获得受害者及其家人的谅解,法官在做出判决时势必会慎重权衡这一事实,但最终宣告的判决结果须依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及相关法律
法规进行严谨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
暴力、
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
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或者
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
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