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刑事拘留三日后是否能够获释,这取决于具体案件中的诸多因素。大致上,可能产生如下几类不同的处理结果:
首先,如果案件事实清晰明确,
证据确凿充分,且经过检察机关的批准,嫌疑人将被正式
逮捕并面临
刑事诉讼程序;
其次,若无罪或者
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涉及的
犯罪行为,则嫌疑人将会获得释放;
再次,对于罪责较轻,无需承担
刑事责任,但需承担
行政责任的情况,嫌疑人也可能会被释放,同时还需接受
行政拘留处罚(该处罚可与刑事拘留相抵扣,无需额外执行);
最后,若认为嫌疑人并无逮捕之必要,且证据尚显不足,需要进一步进行侦查工作,那么嫌疑人可能会被采取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
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
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