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逃避
个人所得税达两千万元者,将面临三年至七年的
有期徒刑惩罚。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的明确规定:纳税人如采用
欺诈或隐瞒等手段进行
虚假的
纳税申报或故意不进行申报,从而逃避缴纳税款,且
数额较大(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则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拘役,同时还需承担
罚金的
处罚;若
数额巨大(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则将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样需要承担罚金的处罚。
2、对于扣缴义务人,如果其采取了上述列举的手段,导致未缴或少缴已扣、已
收税款,且数额较大,那么也将按照前述条款的规定接受相应的处罚。
3、对于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但未经处理的情况,将按照累计数额进行计算。
4、对于存在第一款行为的纳税人,在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如能及时补缴应纳税款,缴纳
滞纳金,并已受到
行政处罚,则可免于追究
刑事责任;
然而,如果该纳税人在过去五年内曾因逃避缴纳税款而受到过
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过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则不受此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