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时,保险公司并非全额承担
赔偿责任。通常而言,在出现车祸的情况下,首先应确保责任限额范围内的赔偿责任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承担。若仍存在
赔偿不足的情况,则将由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剩余的费用。若按照相关规定仍未得到全部赔偿,则
侵权方需依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义务。
另外,当受害者或者其
近亲属向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提出主张,要求优先赔偿涉及到
精神损害方面的损失时,人
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九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调解申请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日期开始调解:
(一)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
(二)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
(三)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
(四)造成
财产损失的,从确
定损失之日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调解申请时已超过前款规定的时间,调解自受理调解申请之日起开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调解开始之日起十日内制作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