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
刑事拘留期一般不超过37个自然日。
然而,这并不包括公安部门进行侦查工作阶段的时间长度(最长可达7个自然日)以及检察院审查
批准逮捕阶段(最长可为14个自然日)。若检察院未能在第14个自然日内作出
逮捕决定,公安机构则有权再次向上级提出延长审批期限至多10个自然日的请求。以
盗窃类案件为例,在
南京市的实际操作过程中,刑事拘留的最短时长有可能仅为7个自然日。
然而,这一期限的长短将受到案件具体情况及
证据收集进展等因素的影响而有所变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
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