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帮助信息网络
犯罪活动中获得的利益应归还给受害者或上交给
司法机关。因此,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在某种意义上就涉及到了退赃事宜。需要了解的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属于
刑事犯罪范畴,无论何时,所有
犯罪所得都会被要求退还,而绝非仅仅局限于所获利益部分。
非法所得之意即为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之利润或分红。这并不等同于非法营业金额,而是应当审计扣除直接应用于经营活动中的合理开支以及必要费用之后所剩余的资金数目。若能成功返还
赃款,无疑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减轻对有关人士的惩处力度,甚至在某些情况下,即使犯罪性质并非极其恶劣,亦可申请至无
刑事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的严格规定,涉案人员在实施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时通常会被判以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罚款等惩罚。
然而,倘若能够积极主动地进行退赃,则有助于在一定程度上减
缓刑期和免除
罚金。退赃不仅意味着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以及罪犯本人及其委托
代理人应主动依据法律
法规将非法获取的财物直接归还给被害方,而且还应向上交司法机关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
利用计算机实施
金融诈骗、
盗窃、
贪污、
挪用公款、
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
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
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
违禁物品、
管制物品等
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
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