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因
违法行为而遭受
行政拘留,进一步转变为
刑事拘留的可能性往往出现在公安部门的调查过程中,在此期间,警方掌握了嫌疑人涉及
犯罪行为的确凿
证据,因此必须采取更为严格和果断的
强制措施来保障
公共安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款,如第八十二条所述,当公安机关查证到特定嫌疑人可能存在正在策划实施
犯罪、已经实际进行犯罪或在犯罪行为发生后立即被察觉等情况时,有权依法对其采取先行
拘留的措施。这就意味着,倘若在行政拘留期间,公安机关经过深入调查,证实嫌疑人
涉嫌犯罪,并且满足上述刑事拘留的任何一种情况,便可依法将行政拘留转换为刑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公安机关对于
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
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
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
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
伪造证据或者
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