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受到限高令约束的人,其各家金融机构所开设的各类银行账户并未出现冻结的情况。所谓的“限高”措施在实际操作中主要体现在其本人所使用的银行卡无法进行大额财务收支活动。
这种现象的根本原因在于,这些持卡人由于其银行账户发生过不良信用记录或者曾做出过某些涉嫌
触犯法律法规的行为而受到此种约束。然而,当这类不良信用记录的影响程度相当严重,或者其
拖欠的
债务金额较高时,他们银行账户中的资金同样存在着被禁止流动的可能性。至于最终会否冻结账户,仍然需要视乎当地执法部门的执行力度以及相关条款的具体规定来确定。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公布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
证据、
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
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
诉讼、
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
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
执行和解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