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实践中,可以认可并采纳录音作为有效
证据,前提是能够充分证实其真实有效性。在此基础上,录音应具备以下三大特性:
首先,它需要具有客观真实性,也就是
诉讼证据必须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真相,不能仅凭借主观臆断来认定;
其次,该证据还需满足关联性的要求,也就是说作为证据的事实不仅仅只是客观存在的现象,更重要的是与案件所要揭示的真相之间存在着明确的逻辑关系,这样才能充分说明案件的实际情况;
最后,
证据的合法性也是必不可少的要素,即证据必须经过
当事人依照法定程序提交,或者由法定机构、法定人员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调查、收集以及审查。
《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种类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
书证;
(三)
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
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