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在提
起诉讼之际,应遵循由提起
诉讼的一方预先支付的原则;待法院作出裁定之后,则由
败诉的一方来承担相应的费用。若缴费方恰好为
胜诉方,其有权凭借
诉讼费用收据,直接前往法院退还已缴纳的诉讼费用。
然而,有时候法庭也可能会在裁判结果中要求诉讼双方共同分担一定比例的诉讼费用。至于通过调解方式解决
纠纷的案件,诉讼费用往往由双方自愿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承担。在涉及民事案件且标的金额在1万元以内的情况下,诉讼费用不会超过50元人民币。对于那些面临特殊困境或属于某些弱势群体的人士来说,他们可以通过向法院提出申请并获得院长批准的方式,来减免部分或全部的诉讼费用。无论案件经历了
一审、
二审还是重审程序,诉讼费用始终由提起诉讼的一方预先支付。
当事人在向法院提交
诉讼请求时,需要缴纳的诉讼费用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
案件受理费。
2、
申请费。
3、
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法院指定日期出庭过程中所产生的
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以及
误工补贴等相关费用。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
原告自接到人
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
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
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
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
当事人
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