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实施了
敲诈勒索罪行的罪犯,他们可以采取积极的悔过态度和主动的
立功表现,以此来争取获得
减刑的机会。这是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的相关法律条文进行明确规定的。所谓的“减刑”,是指那些已经依法被判处
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或无期
徒刑的
犯罪分子,在具备特定的减刑情节时,由负责执行
刑罚的机构向有关部门提交相关材料,然后由人
民法院依法对其原
判刑罚进行适当减轻的一种
刑事司法程序。
然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如果犯罪分子有
重大立功表现的话,那么他们就应该得到相应的减刑。比如:成功阻止他人实施重大
犯罪活动、拥有创新性的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成果、或者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等行为。
然而,同样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来说,即使经过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也不得低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
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
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
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