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卖假酒的
违法行为被视为是制造商或销售商在其产品中实施了掺杂、掺假的行为,在商品中制
造假象,故意用低档品来
欺骗消费者,或是使用不合格的产品滥竽充数,从而达到以更高价格销售的目的。依照相关法律
法规,涉及以下任一种情况的,应当依规进行
立案并展开深入调查和
追责:
1.销售的
伪劣产品的销售额达到了人民币五万元及以上;
2.已经售出的伪劣产品尚未
退款,加上其成品价值超过了人民币十五万元;
3.销售的伪劣产品虽然总销售额低于人民币五万元,但是将已经销售出去的产品销售额乘以三倍以后,再加上未出售的
假冒伪劣产品成品价值,累计总价值也超过了人民币十五万元。
《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
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
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
罚金;
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