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侦查过程中,若经调查证实
犯罪嫌疑人不应受到
刑事指控,那么应当及时撤销
立案;而对于已经被
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则需立即予以释放,并向其发放相关的
释放证明文件,同时还须知会当初
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当公安机关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后,应当上报其上级领导部门进行严格审查与批准,并在此之后撰写撤销案件报告。而在检察机关处理其直接受理侦查的
刑事案件时,对于确实不应给予
刑事处罚的被告人,有权做出撤销案件的决定。对于这类决定要进行撤销的案件,应当制作相应的撤销案件决定书。
此外,公安机关在收到检察机关关于决定撤销案件的通知后,应当撰写“撤销案件通知书”,并将其提交给检察机关。
2、关于
当事人申请
撤诉的相关规定。申请人必须为原告、
上诉人和他们的
法定代理人,经过原告特别授权的
诉讼代理人同样具有提出撤诉申请的资格;而对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同样可以提出撤诉申请。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申请撤诉并不影响原告和被告之间本诉的继续进行。撤诉必须是原告出于自愿的意愿。申请撤诉是原告行使自身实体权利和
诉讼权利的行为,除非原告有明确的表达,否则任何人都不能强制原告申请撤诉,
审判人员也不能以任何理由或借口,劝说原告申请撤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