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明文规定,无论是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还是公安机关,在收到关于
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之后,都必须于三个工作日之内,依法进行决策,具体而言,既包括批准请求人的变更申请,也包括向其解释拒绝批准的缘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
法定代理人、
近亲属或者
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