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被准予
取保候审期间内,
当事人必须遵循一系列的特定条件,以便能够继续维持正常的工作与生活状态。
然而,他们必须
保证这种生活方式不会对司法机关针对其进行的案件调查产生任何不利影响,也不能妨碍法院可能针对其发出的
传唤通知。关于当事人是否能重新返回现有的工作岗位,这将取决于他们所服务的机构的相关规定以及案件的实际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被取保候审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
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
伪造证据或者
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