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
工伤伤残赔偿问题时,需要考虑到单位为其员工所投保的具体类型。若单位选择向
社会保险机构(如
社保局)进行
工伤保险的投保,那么此类情况下,工伤保险
赔偿责任将归属于社会保险部门;反之,如果单位选择了商业保险作为保障措施,这时,理赔工作将由相应的保险公司承担;而当单位并未为员工提供任何形式的保险时,相关赔偿责任便需由企业自身承担。在此种情况下,若职工所在的用人单位未能按照法律规定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且在该过程中发生了
工伤事故,那么所有的工伤保险待遇都应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
然而,若用人单位拒绝履行这一义务,那么工伤保险基金将会先行垫付相关款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