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准许取保候审并不能直接等同于确认
行为人有罪,在中国的
刑事诉讼程序中,它实际上是一种司法强制手段。只有当嫌犯或者被告
涉嫌犯罪但情节轻微,或者其人身危险性较低,甚至可能无罪的情况下,经过法院、检察机关或者公安部门的审查批准,才能被允许离开
羁押场所等候法庭最终裁决。这样做的目的在于确保
诉讼过程得以顺利进行,同时,也充分体现了对人权的尊重与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