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施车辆保全行动时,所需支付的费用将依据车辆所包含之财产价值而定,然而这一金额上限不得超过五千元人民币。倘若申请人欲
申请保全措施,并且其财产数额未超出一千元或并无涉及到任何财产数额时,则需按照每件三十元人民币的标准缴纳费用;但若财产数额位于一千元至十万元之间,则应按照百分之一的比例收费;对于超过十万元的财产部分,独享的待遇为收取百分之零点五的费用。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
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二)申请
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
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三)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比照财产
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