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
个人所得税的计税基础并非仅局限于应发
工资亦或是
实发工资这两个方面。
首先,应发工资所代表的含义具体来讲是该
劳动者在本月份中所获得的所有收入总和;
其次,排除掉应当缴纳给社会保障基金以及
公积金管理机构的
养老保险金等相关
社会保险费用及
住房公积金,最终得到的剩余部分便可以作为个人所得税的精确计算依据。
至于实发工资,它的实际金额其实就是扣除了相应的税收金额之后的结余部分。
《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
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
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