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纳税人拥有就业单位,那么在进行
个人所得税子女教育申报时,应选择“通过扣缴义务人申报”途径;倘若纳税人并未接受任何劳务或聘任,则应实行“综合所得年度自行申报”策略。具体而言,您需要在次年的至6月30日前,前往纳税机关办理全年汇总清缴申报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
下列各项
个人所得,应当
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
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
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
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