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期结束之后再度触犯新的罪行并且再次获得
缓刑是完全合法的行为。
1、在罪犯缓刑期间即将结束之际,若发现其存在未被发现的罪行或是在缓刑期内再次实施了新的
犯罪活动,则需要对其进行数罪合并
处罚;
2、在完成
数罪并罚之后,倘若最终确定的
刑罚仍然符合缓刑的适用标准,那么是否能够再次宣告缓刑,这一问题在现行法律中尚未做出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关于这个问题往往存在着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
《
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
拘役、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的
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
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
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
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刑法》第七十七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
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
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
判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