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用人单位以及员工均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履行缴纳
社会保险的义务。倘若用人单位未能给员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亦或未能妥善办理相关的社会保险手续,这无疑侵犯了员工的合法权益。在这样的情况下,员工有权自主决定是否解除与用人单位之间的
劳动关系;若员工因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而主动提出
解除劳动合同,那么用人单位则需依照法律规定向员工支付相应的
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具体数额将根据员工在用人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来计算,每满一年便可获得一个月的
工资作为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
滞纳金;
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
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