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过程中,申请取保候审并不必须寻找相关人员进行操作。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我国各级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在符合特定情形之下享有对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取保候审的权力。
然而,这一条款并没有明确指出
当事人需要找到合适的人选担任保
证人,亦或是提供适宜的财产做为
担保。实际上,在司法实践中,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实施取保候审这项决定通常是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的,而在此条款中也并无强制性的要求表示,公安机关必须透过他人提供担保或者采取其他类型的方式落实取保候审。据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根据现行的法律
法规,申请取保候审并不需要寻找相关人员进行协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